交船、还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0页(611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条款之一。

交船指船舶所有人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将船舶交给租船人调度使用的行为;还船是指在租船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时,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还给船舶所有人的行为。从交船开始至还船为止的期间即是定期租船合同的租期,在此期间内船舶根据租船人的指示进行营运。

为明确船、租双方在交、还船时的责任,交/还船条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交/还船地点。关于交船地点,国际上常用的有“在可抵达泊位交船”、“到达引航站交船”、“引航员登轮交船”和“在航行途中某点交船”等几种;至于还船地点一般都不做具体规定,只是明确由租船人选择。(2)交/还船时间。交船时间可以规定为一个具体的交船日期、或规定最迟的交船日期、或规定一交船期限;还船时间原则上应是在租期届满时还船,通常在租期届满日之前或之后有一定伸缩,租船人可在此期间还船。

(3)交/还船条件。交船时船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船舶抵达约定地点,船舶适航、适运货、船员齐备、货舱清洁、装卸机械可正常工作、办完一切进口报关和检疫等手续,船上存油与淡水符合合同规定等。

还船条件一般要求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况还船。(4)交/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淡水的处理办法。一般对所存燃油和淡水的量有规定,同时规定双方应接受并按交/还船当日当地价格核算。交/还船时,船、租双方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并签署相应证书作为结算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凭证及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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