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租、复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0页(503字)

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之一。

停租指在租期内由于合同约定的原因而使租船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有效地使用船舶,则租船人对于停止使用期间可以中断支付租金,这种规定即为停租条款。复租是指影响船舶正常有效使用的原因已经排除,且船舶已交租船人使用,则租船人应自其有效使用船舶时起恢复租金的支付。

造成船舶停止使用的原因一般包括:(1)船舶人员或用品不足;(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3)船舶搁浅、触礁、火灾;(4)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而延误;(5)船舶入坞检修或油漆船底或为保持船舶正常工作效率所采取的措施;(6)由于船壳、机器、设备等任何部分的毛病或故障使船舶航速减慢。

但是,对于因气候恶劣、船舶为避免发生事故而进避难港避难、停航或是绕航而造成的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不能构成停租的条件。

若船舶灭失,则租船合同已解除,租船人自船舶灭失之日起停付租金。发生停租事件时必须办理停租手续,租船人需根据合同规定的停租条件,说明停租原因及停租起算时间,并取得船长签字,作为停租证明(Off-hire Certificate),待船舶恢复使用时由船方办理复租手续,以作为日后结算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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