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0页(438字)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之一。

合同中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定一旦发生战争时应如何确定合同当事方的责任。战争条款在合同中的规定方法不同。有的仅对此做原则性规定,如:“一旦发生战争,双方彼此解除合同”。也有些租船合同规定得较详细,以“金康”(Gencon)合同为例,其战争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如船旗国参战,影响航行安全,合同任何一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如货已装船,应在装货港卸下;如已开航,则在就近的安全港卸货。

卸货费用和风险均由货方负担。(2)如已装船或即将装船的货物,由于战争而成为违禁物资,或将遭到没收或扣留,双方可以取消合同。货物在装货港或附近安全港卸下,费用及风险由货方负担。(3)船舶拟挂靠的任何一个港口如遭到封锁,该港待装货物作为无效,船方不予签发去该港的提单。如果已签发提单,船方有权在装货港把货卸下。

如已开航,则可按货方指示在沿途任何一个安全港卸货。如货方不做指示,船方有权在最近的安全港卸货并照收全部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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