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7页(330字)

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在其掌管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这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基本精神。但是,至于责任的范围和赔偿限额,国际上有不同的做法。统一责任制即为其中之一。

其要旨是,联运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内货物因上述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均按统一的原则和限额承担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无论该损失发生于何地或处于何种运输方式。这种责任制度不涉及其它运输公约,排除了不同路段国家法律在该方面的管辖,合同双方仅以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这样,承托双方对责任和权利都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因此,统一责任制顺应了多式联运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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