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1页(278字)

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造成船、货的合理损失,即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

例如,船舶失火,为救火使得货物遭到水湿或抛海等。抛弃、救火、自动搁浅、起浮脱浅、船舶在避难港卸载、重装或倒移货物、燃料或物料、货物、物料当作燃料、切除嵌契物、割断锚链等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舶、货物、运费的损失,都是共同海损牺牲,应由各利害关系人在因此而获益的船、货各方面,按照到达港口的船、货价值比例分摊,不因为保险与否而影响分摊,已保险的一方对于应摊的分担额由保险公司赔付,未曾保险的一方,对于应摊的分担额,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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