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3页(528字)

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该规则最初是由英、美和一些欧洲大陆海运国家的海运、贸易、理算、保险界及律师协会等方面的代表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的,称为格拉斯哥协议。其后又于1864年和1877年分别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召开两次会议予以修改,现行规则的命名,就是由这两个城市的名称而来的。此后,虽然该规则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作了多次修改,但仍然保留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名称。

该规则最后一次修改会议是在1990年召开的,因此,现行规则称为《19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制订的目的是使规定分歧的各国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趋于一致。该规则属民间协定性质,故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时,对订约双方才有约束力。

但该规则目前为各国广泛接受,国际上大部分的租船合同、海运提单及海洋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中都订有“共同海损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的规定。该规则共分三组条文,第一组为总则性的条文解释;第二组为字母规则,其内容是共同海损定义、范围和补偿、分摊等原则规定;第三组数字规则,对理算手续和计算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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