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534页(2808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单位的会计工作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四条 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工作三级和二级的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会计工作各个等级的考核标准,应当本着立足会计工作,结合财务管理和联系经济效益的原则制定。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会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一级: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着,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规划。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实现规划目标。

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可与“企业升级”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在单位自检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

达标和三级: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二级: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复核确认。

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单位,其会计工作达标、三级和二级,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或其相应机构组织考核确认;其会计工作的一级单位,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升级考核。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的相应等级。

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

第九条 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验发;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达标和三级、二级证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验发,一级单位的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第十条 获得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证书以上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核确认的地区或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会计工作一级单位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荣誉和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工作,应在本办法公布试行后三年左右时间内达到达标等级。

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会计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踏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拟订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具体标准及考核确认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军队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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