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4页(396字)

保险代理人的一种。

由保险人授权,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代表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索赔计算、追偿或处理损余的人。理赔不外乎保险人直接理赔和委托代理人理赔两种方式。

保险公司一般都设有理赔部门和配备专职的理赔人员,但对于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国际保险业务,单靠保险公司自己的理赔人员去处理发生在世界各地的赔款案,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故各保险公司一般都在世界各主要港口设有委托的检验理赔代理机构。

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可就近向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若理赔代理人经检验审核认为应当赔付时,则在其授权范围内,可先行垫付赔款金额,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回代为垫付的金额;若理赔代理人未被授予此种权利,则他应将索赔文件送往保险公司审核,俟保险公司汇来赔款后,才转付给被保险人。英国劳合社在世界各地均拥有有影响的检验理赔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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