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357字)

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必须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正确地开出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便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和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一到,不管是受益人直接交来,还是由出口地银行交来,开证行都必须立即付款。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所以即使申请人倒闭了无力付款,开证行仍必须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就不得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追索或要求退款。

当然,在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若出售货物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还不足部分。此外,开证行的业务以单据为准而非以货物为准,只凭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付款,不管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也不负责货物的真伪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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