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299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之一。

通常为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仔细地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相核对,若二者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应尽快提出修改要求。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出口商必须按合同发货和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并与货物相符的单据,即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质量负责。

若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则必须付款。一旦开证行无力支付,受益人可向进口商直接交单要求付款。但是,如果议付行议付了出口商的单据,议付行在不获付款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这时,受益人应退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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