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6页(1546字)

行政的基本内容,构成行政概念的主要因素。行政学或行政法学学者因对行政要素的分析归纳方法不同,故对行政要素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主要观点有五要素论、九要素论、十五要素论。行政五要素为:①计划。行政是对法律、政策的执行和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管理。执行和管理都离不开计划,都必须首先制定计划。不同的执行、管理目标和执行、管理任务对计划的周密性、完备性,计划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执行力以及计划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自然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执行和管理不能没有计划。有人把计划和计划经济等同起来,认为计划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和手段,市场经济不需要计划或基本不需要计划。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既有自由又有秩序的经济。此种经济没有行政管理是不可想象的,而行政管理没有计划是不可想象的。当然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之一在于此两种计划的比例不同,而不是计划的有无。没有计划就没有行政,没有行政管理的无政府经济不可能真正使经济搞活、发展,而只能使经济混乱以至崩溃。②指挥。计划是制定行动方案,指挥是组织人们去实施方案。指挥意味着发布命令,确定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关系。对于国家行政来说,指挥首先意味着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其次则意味着通过层级行政组织体系,领导和指导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协调各种相互关系,以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③组织。组织即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执行必须有执行机构,管理必须有管理人员。设置机构包括确定编制,划分职、权、责,明确各机构的性质、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安排人员包括分配各机构人员数额,规定其职务、职位,确定相互之间的领导从属关系。组织,作为行政的要素,既存在于整个国家行政大系统中,又存在于各个行政机关小系统中,其功能在于使整个国家行政系统处于有效、协调的运转状态,保证指挥的通畅,计划的实施和行政其他要素的作用的实现。④处理。在港台和一些外国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处理”又称“处分”。我国内地为了与对公务员的纪律制裁措施的“行政处分”相区别,故称“处理”。处理是指实施具体日常的管理行为。一个组织存在,必须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各种内外事务,办理其内部成员要求办理的各种事项。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更是每天要处理大量的内政外交事务,办理公民个人、组织要求办理的大量的日常事项,如批准、撤销、许可、禁止、赋予、剥夺、征收、免除、发放、取缔,等。很显然,处理是行政的重要要素。没有处理,计划不可能实施,指挥与命令不可能执行,组织则失去意义,整个行政管理目标从而无法实现。⑤监督。监督在行政诸要素中,处于保障的地位,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行政其他要素的正常发挥作用。监督是通过检查、统计、情报和信息收集,了解掌握管理对象和管理本身的情况,以便发现问题,纠正偏离管理目标的倾向,以及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管理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行政九要素论观点认为,行政的内容包括:①预测;②计划;③组织;④调整;⑤指导;⑥业务管理;⑦协调;⑧监督;⑨统计九个要素。行政十五要素论则把“行政”规纳为分别含有“M”的英语单词表示的15个要素:①目标(aim);②计划(program);③人员(men);④经费(money);⑤物资(material);⑥组织(machinery);⑦方法(method);⑧指挥(command);⑨激励(mativation);⑩沟通(communication);⑾士气(morale);⑿协调(harmony);⒀时间(time);⒁环境(room);⒂改进(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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