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7页(1607字)

又称“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的涵义,我国行政法学界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①相对人主体说。认为行政责任是公民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为三大法律责任,其主体都应是公民和组织。②行政主体说。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行政法与刑法、民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或国家公务员居于主导地位,行政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的发生是行政行为引起的,监督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即视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确定该行政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行政法主体说。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公务员、个人或组织)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数学者采纳此说,理由是:行政责任虽然是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但它并不排除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法律规范既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又规定了个人、组织的违法责任,依据法治原则,任何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在行政争议发生后,监督机关着重注意行政主体是否违法和是否要承担违法责任,但监督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自然要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个人、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主体是否合法合理地追究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在行政法领域、个人、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追究其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则由有权的监督机关予以追究。

行政责任不同于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是一种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由法律规定并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所追究。因而,其不同于源于道德和政治义务的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②是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不同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③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当事人必须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方承担行政责任。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若其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不影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就不导致行政责任。④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通常是紧密相联系的。这种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某一具体个人、组织身上,也可能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的客体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非物质的。

行政责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等。各主体因行政法要求的义务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

行政法上规定的行政责任可归纳为四类: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违纪责任、行政侵权责任和行政合同责任。各种责任具体有下述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违约金、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见行政责任的形式)。另外,根据责任所涉及的范围,行政责任可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以责任的目的为标准,行政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在行政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影响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行政法制的总体建设,因而,必须遵循下述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②违法程度与责任轻重一致原则;③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④程序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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