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5页(487字)

租赁期限正式起算的日期。

是明确租期内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起点,尤其是确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的基本依据。因此,起租日的早晚直接关系着承出租双方的利益。

根据国内外租赁业务的实际做法,起租日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确定方法:(1)以开证日为起租日。开证日,即出租人为购买租赁设备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日期。

由于各开证行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银行规定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只需交纳部分押金;有的却规定在开证时即缴纳全部信用证金额。因此,不同的银行规定对出租人利益的实际影响也有所不同。

(2)以提单日为起租日。即从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在租赁物件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在提单上签字确认的日期作为起租日。

该方法在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较为广泛,因为其比较合理地体现了承出租双方的利益。(3)以交货日为起租日。交货日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货抵承租人所在国的港口,一种是货抵承租人使用地。所以,按此方法确定的起租日也可有两种不同情况。

这种方法对承租人较为有利。(4)以投产日为起租日。

即从租赁物件的试生产日期或竣工交付正常生产日期为起租日。这种方法对承租人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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