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6页(480字)

苏联森林总面积为9.3亿公顷,森林蓄积量859亿立方米。苏联政府长期重视依法保护和发展林业。建国伊始,根据宪法关于森林为国家专属专有,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产的规定,组织制定森林法律法令。1918年5月2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森林法令》。1943年,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苏联国家森林伐区拨交程序和1943年伐区资源的决议》。之后,1947年批准、1983年修改《关于在苏联森林里割草和放牧牲畜的规定》。1950年制定《苏联国家森林保护条例》。1950年制定《苏联国家森林保护条例》。1968年制定《集体农庄森林条例》。1969年制定《苏联国家林业委员会条例》。1971年制定《苏联森林安全防火规则》等。1977年6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进一步完善了林业法制。进入80年代后,于1989年颁布《90年代-2005年苏联森林发展纲要》。苏联解体前,根据森林立法纲要授权各加盟共和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森林法。如俄罗斯联邦于1978年7月通过《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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