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3页(422字)

又称华盛顿公约或世界银行公约。

6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引发出一系列矛盾与冲突,为解决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1965年3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该条约。条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现有80多个成员国。

公约共10章75条款,包括“解决投资争议中心”的组织设置;管辖范围、调解员、仲裁员的确定;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仲裁的解释、执行、复查和撤销;调解员和仲裁员的更换;费用负担;仲裁地点选择;国家之间对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争端的解决;公约的修正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仲裁,它规定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仲裁所应具备的条件、仲裁适用法律选择、仲裁结果对争端双方的约束力。该公约的宗旨在于建立“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为调解和仲裁缔约国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唯一已生效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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