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0页(391字)

承包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1981年12月15日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凡由几个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在一个现场施工的,应实行总分包分工负责制。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1986年4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指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保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中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符合条件的建筑安装单位。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进行分包,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等几项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总分包单位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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