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1页(301字)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施行。

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1954)政财司字第48号批示以(19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修改。该《条例》系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而制定,对全国城乡通用。

全文不分章,计17条。

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该条例完纳契税。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如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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