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9页(488字)

由加工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方所委托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该项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合同中的定作人是指提出加工任务的当事人;合同中的承揽人是指接受并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的当事人。加工承揽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相比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通过劳动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物化劳动,而且这种工作成果往往通过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表现出来,因而能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2)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双务合同。而且承揽人不仅要对承揽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及价值负责,而且还要对意外事件的危险承担责任,因而定作人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随意干涉,否则承揽人承受意外的责任就应适当予以免除。

(3)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物的工作,但是如果承揽人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并不从中渔利,也可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去完成,但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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