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5页(727字)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部法律。

它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客观要求而制定的,它是调整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而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1989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技术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是技术合同法的进一步充实和发展,是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基本类型。

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

它的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顾问方利用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委托方完成咨询报告,解答技术问题,提供决策的参考;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都是技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从1987年11月1日起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技术合同法。在技术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并在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实行后仍在履行的技术合同,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适用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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