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0页(382字)

由欧洲理事会主持制定的欧洲地区性国际公约,1977年1月27日订于斯特拉斯堡,因而又可简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和统一欧洲各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公约规定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亡,而不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失,并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原则,而不是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

公约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除非证明他未将此产品投入流通,或在考虑了有关情况后,造成损害的瑕疵在他把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或是其后发生的;或者产品既非为销售、出租或为生产者的经济目的的其他形式或按商业习做法制造或批发。公约还规定了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和生产者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公约还明确规定,公约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免责或解除义务条款加以排除或限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