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发明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7页(404字)

以植物品种发明为客体的专利。

关于植物发明各国作法并不一致。有的国家认为,植物发明虽是自然创造物,但人投入脑力和体力可以影响植物的自然过程,从而让其按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同其他发明一样,具有三性,即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因此应予保护,如匈牙利。目前,授予植物发明以专利权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古巴、丹麦等少数国家。多数国家不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西方国家于1961年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组成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使植物新品种获得保护。

各国可选择专门法或专利法对可在成员国内享受国民待遇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保护,将植物分成两大类,分别给予15年和18年的保护。公约还为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规定了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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