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8页(608字)

又称保护工业产权同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组成的负责管理公约、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的国际组织。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

同盟设有大会,每一国政府可派1名代表,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大会负责经管有关维持和发展本同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给以指示;核准本同盟计划和3年预算,并批准决算;为实现本同盟的任务,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行使它所接受的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给它的权利等。

大会例会每3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在无特殊情况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大会同期同时召开。每一大会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国际局系同盟的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同盟事务局的联合机构的继续,作为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国际局应汇总并公布有关工业产权保护的情报,应依请求向任何本同盟成员国提供有关工业产权问题的情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为同盟行政首长并代表同盟。1893年巴黎同盟与伯尔尼同盟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BIRPI),并于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联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机构中最大的一个。截止1992年1月21日,已有103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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