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野生动物防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2页(272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8章不可逆运及对野生动物的防护中规定,经议会同意,只要是保护反对偷猎、窝藏禁猎品,或出于科学目的,为防止由于健康危害而造成的野生动物数量下降的需要,联邦部长可授权对下面情况作出规定:(1)把猎获的偶蹄目动物带出猎获地时,或把它带到此法有效的范围里时,如何标志其出处;(2)对野生动物的征集或占有,实际权限的使用,交出、出售、驯养、运输、变卖或其他的不可逆运形式;(3)把野生动物带进,通过带出此法有效范围或其他运输;(4)执行野生动物交易账册的义务;(5)野生动物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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