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3页(503字)

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对其在公开使用作者作品方面的权利。

例如,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对其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等。邻接权制度产生于作品传播技术的进步。由于存储、复制、再现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使艺术表演不再仅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自从爱迪生在19世纪末发明留声机技术后,到二战后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得音像制作者通过其创造性的劳动,将艺术表演进行存储并再现达到最佳效果。随着此项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制作人的利益也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唱片的出租、私人录制及日趋严重的海盗行为,使录音录像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要求版权法对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一些国际公约也明文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如1961年罗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71年日内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及1961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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