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0页(454字)

亦称“涉外民事诉讼”。

指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涉外”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由于这种涉外因素的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一般国内民事诉讼就有了明显的区别,诸如涉外管辖、司法协助、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涉外公证、认证等诉讼活动为国际民事诉讼所特有。而这些诉讼活动既可能在国内法院进行,也可能在外国法院进行。

在全部国际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双方当事人则各自基于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在法院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活动。国际民事诉讼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其特点在于:不必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

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所以在解决国际争议时,较之仲裁有很大的局限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