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0页(499字)

亦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从事各种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专用活动程序。“涉外”则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处于国外。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已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但由于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涉外因素,其进行的程序除大量的诉讼活动均适用一般程序规则外,还需要适用一些因有涉外因素而必须遵循的特别诉讼活动规则。这些特殊诉讼活动规则,就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外公证和认证等问题。上述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规则,基本上规定在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特点而制定的,其本身不是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凡第四编没有规定的,仍适用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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