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0页(519字)

又称“诈欺规避”。

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创造一些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约束,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最典型案例即鲍富来蒙案。一法国妇女为了逃避当时法国法中禁止离婚的规定,归化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其丈夫鲍富来蒙离婚,德国法院判准离婚后,她又与另一人结婚,后来又回到法国。其原来丈夫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布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无效,理由是她改变国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国法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

构成法律规避,一般需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被规避的法律是依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来实现的。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理论和实践有不同主张:(1)凡属法律规避,无论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均属无效,如阿根廷。

(2)规避内国法无效。如前南斯拉夫、瑞士。(3)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国学者持此观点。

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目前,国际上通过采用重叠适用冲突规范的作法,来减少法律规避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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