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0页(379字)

亦称“二级反致”。

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法律关系应依丙国法解决。如果甲国适用了丙国法即为转致。例如一个在法国有住所的美国人在日本死后,在美国留有动产,后因此动产在日本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规定:“财产继承依照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而根据美国的判例,“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应适用法国法。如日本法院适用了法国法,即是转致。

产生转致的原因: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采用不同的连接点;二是法院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将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理解成为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的总和。转致的作用在于限制本国冲突规范的效力。

目前各国立法和实践中,承认和采用转致的国家较少。

我国法律也无转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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