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6页(204字)

朝鲜1986年《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损害、破坏和污染环境,以致对人身健康、国家、合作社及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应赔偿其损失。第48条规定,由于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而受损失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有权向造成其损失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要求赔偿。第49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制度,损害国土和资源时,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应责令责任者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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