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北京调解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6页(614字)

成立于1987年,设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

中心的宗旨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及其他商事方面的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心有自己的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按照规则规定,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无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受理。

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双方各自选定的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案件,或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按调解员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如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当事双方和调解员共同签署后加盖北京调解中心的印章,调解程序即为终止。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即可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则调解程序自上述声明之日起终止。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当事各方在调解程序中提出、建议、承认或表示过的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申辩或答辩的依据。

在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为仲裁员,但不得充当任何一方的仲裁代理人。对于调解费用,除当事双方另有约定者外,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或对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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