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534页(1376字)
社会对个人或群体、集团的行为所作的约束、使之在一定范围、沿一定方向、用一定方式活动。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1901年写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先使用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社会控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人们凭借社会力量掌管或操纵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活动,使之不得任意活动或超越范围;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力求社会相对稳定、和谐发展的一系列手段和过程;狭义,指社会对违纪犯法等越轨犯罪行为的防范、制止、处置的措施和过程。
社会控制的主要内容有:(1)社会集团之间的控制,如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奴役;(2)社会对一切社会组织的领导、监督和管理;(3)社会对每一社会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制裁;(4)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5)社会成员的自我控制。
社会控制的主要办法和形式有:(1)建立国家政权,实行政治统治;(2)建立各种行政机构,进行社会管理;(3)建立管理体制,进行计划、安排、分配和领导的组织管理;(4)建立社会规范体系,确立社会生活准则,维护社会秩序;(5)实行社会教育,建立社会舆论,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对人民群众给以正面、积极地引导。
社会控制的主要类型:(1)有意控制与无意控制。
有意控制是各社会组织为自身的整合发展,对成员实施有计划有系统的指导与约束。这种控制以设立相应机构和组织,运用一定工具和手段为前提的,如法律、教育、宗教等。
无意控制即不是有意识地对成员的行为给予指导、约束,而是通过风俗、时尚的作用,使成员感受到某种需求和压力,以实现某些方面的协调一致。(2)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前者表现为控制与被控制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和联系,控制者通过指示、命令、教诲、督导等方式,直接指导和约束被控制者的言行;后者表示控制行为的双方不发生直接联系,控制者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工具来影响和制约对方的言行。(3)指导性控制与禁律性控制。
前者是用表彰、赞扬、提倡、鼓励、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一系列方法推行、强化某些行为,以此来调整和影响其他成员的行为;后者是以批评、警告、惩罚、剥夺等手段限制和禁止某些行为,以此来控制和纠正其他成员的行为。(4)强制性控制与非强制性控制。强制性控制是以权威、权力、强力为后盾,用政权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手段来实施控制;非强制性控制则以风俗习惯、传统势力、道德观念为基础,用学习、教育、宣传、舆论的手段实施控制。(5)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
内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人自觉地运用各种规范形式指导、约束和检查自己的言行。外在控制指用外部客观的力量和手段,制约、协调、指导人们行为的过程,表现为社会环境要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的行为。
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控制是从不同方面划分的,每个类型具有各自的特点,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各类控制综合协同作用才能对社会实行有效地控制。社会控制并不都产生积极的效果。方法不对,施之不当也会产生消极效果,不仅达不到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推动社会前进,反倒会给社会带来矛盾和混乱,使社会成员产生离异、反感、反叛的心理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