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利润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38页(245字)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中规定,从一九八〇年起在试点企业里,将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即将企业的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企业当年利润相当于上年或低于上年利润的部分,即为基数利润;当年利润比上年利润超过的部分,为增长利润。

基数利润留成按照核定的比例(一定三年不变)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增长利润留成,另按国家规定不同行业的留成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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