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313页(246字)
是计算农业税应纳税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的统一计算单位。
税制改革前,小麦是中央核定山东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细粮标准。一九五八年税制改革时,为了和中央的计算单位保持一致,参照小麦单价,将计税产量、计征税额,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各种主粮的比例,一律按中等质量的牌价折合为标准粮,也就是中央规定的细粮。
当时每斤单价0.10元。
一九六一年后,随着粮食价格的调整,标准粮单价也逐步调整为0.116元,0.127元,目前标准粮每斤单价为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