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54页(1265字)

研究劳动改造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我国劳改机关对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措施。劳动改造法是有关劳动改造各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某些专门性的劳动改造法规,如1954年我国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和作出的一切涉及劳动改造问题的法律、规则、制度和决定等。

劳动改造法学以劳动改造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劳动改造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它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劳动改造法的本质、任务、特点、作用、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2)劳动改造法的具体内容,如劳动改造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改造的政策、方针,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任务、设置和活动方式,对罪犯实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方式、方法,对罪犯的释放处理程序及释放后的安置等;(3)劳动改造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改造法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以及与犯罪学、监狱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紧密联系。

总之,劳动改造法学要从理论上研究探索劳动改造立法和司法的全部问题,总结其规律性,以加强和完善劳动改造方面的法制工作,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劳动改造法学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法律学科,它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学有本质区别。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正确认识劳动生产的性质和作用,真正用劳动改造罪犯。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学立足于对罪犯的惩罚,他们让罪犯服劳役不是作为改造手段而是实行报复主义和惩办主义。

我国最早的劳动改造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追溯到30年代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建国以前的各革命政权已有关于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实践,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确立了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的正确方针,总结了劳动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管理、教育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三个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重要环节等。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劳改工作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制度。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1962年发布了《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1982年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50年代曾对劳动改造法学作过系统的理论研究,从而初建了我国劳动改造法学的体系。以后因各种原因停止了这方面的研究探讨。7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劳动改造法学的研究也逐步恢复和发展。

。【阅读书目】:

《中国劳改法学总论》,赵建学编写,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劳改法学概论》,邵名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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