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60页(1184字)

又称“婚姻法学”。

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关于家庭成员之间身分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各种家庭成员间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婚姻家庭法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古代法律采取诸法合一的形式,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在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之内,我国古代称之为“户律”、“婚律”。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仍不是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而以调整人身关系为主,因而,婚姻家庭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婚姻家庭法学以婚姻家庭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1)婚姻家庭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本质和作用;(2)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律关系;(3)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4)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问题;(5)国外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婚姻家庭法学理论问题等。在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上,除了利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成果外,还要注意充分利用与婚姻家庭关系紧密相关的学科的研究成果,如社会学、伦理学、人口学和优生学等。

婚姻家庭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法的逐渐发达和广泛应用为前提条件的。

我国先秦法家曾用历史进化论的观点解释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十分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后来,对封建法律户婚部分的注释,常见于各种官方文献和私家着述。

古代西方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以罗法学家为代表,如莫德斯蒂努斯就为婚姻下过法律上的定义。欧洲中世纪时,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受宗教神学的支配,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缓慢。

资产阶级法学兴起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才得到比较广泛的研究。但其研究偏重财产关系的研究,忽视人身关系的研究。

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是新中国立法史上最早的立法之一。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得到逐步发展,并于1984年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阅读书目】:

《婚姻法教程》,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苏维埃婚姻-家庭法》,(苏)У·М·斯维尔特洛夫着,方城译,作家书屋1954年版。

上一篇:商法学 下一篇: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