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92页(1489字)

研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的刑法理论学科。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确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认为,各个犯罪行为都有其具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将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科学地抽象和概括,即构成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根据目前我国公认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1)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特征,如行为、手段、行为的结果等。

(3)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在我国,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德国刑事古典学派学者所创立。

当时,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之相适应,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要求对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什么罪应处何种刑罚,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规定,只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才可以定罪,法官无权擅自定罪量刑。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其名着《刑事犯罪学》中,以意志自由论、道义责任论和刑罚报应论等为根据,奠定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刑事古典学派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置于首要地位,宣称刑罚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行为者。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上持批评和否定态度。

他们主张和重视所谓“犯罪人”,强调犯罪构成理论为注重行为人的理论。刑事人类学派主张对没有实施具体犯罪的人也可适用刑罚,只要是“天生犯罪人”;刑事社会学派把所谓人对社会的“危险状态”提到首位,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

总之,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把犯罪构成的学说变成了“犯罪人”的学说,这些理论为资产阶级施行恐怖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提出和建立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他们单纯注重“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理论,都是片面的。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刑法学者以列主义为指导,扬弃了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创立了新的社会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A·H·特拉伊宁等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明确指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等有价值的观点。

旧中国的一些刑法学者,接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承袭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学说,在刑法着作中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普遍有所论述,但没有提出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建国后,我国法学界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

50年代中期出版的一些刑法学论着中阐述了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也试图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解决各类案件。但是后来由于左倾思潮的干扰,这一正确理论遭到了错误的批判,以致在犯罪理论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混乱现象。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获得新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为创立符合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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