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14页(1765字)

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特点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学科。

历史学和法学两个领域的交叉学科。

中国的法制始于公元前21世纪,前后经历了4000年的发展过程,包括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四大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自成系统又富有民族特色的一个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按照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的法所作的一种分类。

在世界法制的发展史上,得到公认的法系有5个,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又称伊斯兰法系)、罗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所谓中华法系主要是指延续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它是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一系列法制的总概括。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是: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律以外有多种形式的补充法;家庭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法制史所叙述的法制发展的时期,起于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讫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在50年代,中国法制史曾以国家和法作为研究对象,包括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两部分,称之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

60年代曾改称“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仍然存在“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两种意见。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是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作用,以及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也包括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如怎样看待历史上剥削阶级的法制,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等。

中国法制沿革清晰,具有明显的内在联系性和发展因袭性。奴隶制法经历了夏、商、西周等阶段,以残酷的刑罚维护神权和宗法的统治;封建制法律经历了战国、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重要阶段,从形成、发展、成熟到衰落,表现出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等特征。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太平天国、辛亥革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以及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表现了固有的封建法系逐渐解体、法律既体现地主买办阶级意志也反映帝国主义利益和要求等特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民主法制,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身和渊源。

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把握上述基本线索,并注意从“纵”、“横”两方面展开。以封建法制为例,纵的方面应把握法经——秦律——汉律——魏晋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的前后联系和发展;而横的方面则应把握各个王朝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法律规定(如刑事、民事、经济、家庭婚姻等)、刑罚种类、刑法适用原则等。

中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是20世纪初期开始创建的。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系统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写有《刑制总考》、《历代刑官考》、《汉律摭遗》等书。

1906年即有《中国历代法制史》(邵修文、王用宾着,东京古今图书局)、《古今法制表》(16卷,孙荣)等书出版。

到30年代末,以《中国法制史》为书名的着述就有5本之多,陈顾远的较有影响,商务印书馆于1959年重印。

但一般均以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为指导,且研究对象不明确、内容庞杂。科学的中国法制史学科是在50年代以后建立的。

它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大量经过鉴别的史料进行分析,以阐明各种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把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对剥削阶级的旧法律,在批判中吸收。中国法制史也是国外学者所感兴趣的领域。

1981年,在意大利的伯拉基洛克菲研究中心举行了中国法制史国际学术研讨会。

。【阅读书目】:

《中国法制史》(第1卷),张晋藩等编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法制简史》,法学教材编辑部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中国法制史教程》,钱大群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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