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23页(1397字)

研究中国各种类型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历史过程的学科。

中国民法史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法制度的历史,也包括太平天国革命运动、辛亥革命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所创建的民法制度的历史。中国民法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早在商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制度就有了相当发展,在这一时期已形成了中国宗法制度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到了周代,民事法规从内容到范围都有扩大,《周礼》、《礼记》、《左传》中有许多关于所有权、合同、亲属、家庭的规定和记载。

战国时期,李悝集诸国法规,编成《法经》6篇,其中“杂法”含有民事法规。商鞅承袭《法经》制定《秦律》,至秦始皇时,民法内容已相当丰富。

在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田律》、《厩苑律》、《仓律》等都属于民法的范围。汉承秦制,肖何、张汤等人先后增删。

使《汉律》较过去的律例更加完善,其中所有权、继承的规定相当详细。《晋律》在《汉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形成统一法典共20篇,其中《户律》、《关币》皆属民事规范。至隋时,《隋律》的《开皇律》、《大业律》都专篇设有民事法规。以上所述,虽原文佚亡,但史籍中有篇目记载。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留下许多法律文献。唐代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有《户婚》、《厩库》、《杂律》等民事规范。宋代的《刑统》计30卷,有3卷为《户婚》。元代的《典章》,在《户部》中规定有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民法内容。

明代的《大明律》在《户律》中对户役、田宅、仓库、钱债等作了明确规定。清代的《会典》中,不少属于民法内容。清末实行新政,曾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加起草民律,是为《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系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两国民法传统;后两编为亲属、继承,乃袭中国封建民法衣钵。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虽为期不长,但也颁布有若干民事法规。国民党政府时期,从1929年起至1931年止,先后公布施行了民法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从而制定完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所创立的民事法律原则和制度,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中国民法史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我国历史上的民法制度进行科学地分析,探讨其历史发展规律,批判地继承其中的有益成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提供若干思想资料。

具体说来,中国民法史研究的内容有;从旧中国自然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出发,弄清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冲突,进而揭示中国民事立法的本质、特点及其演变的历史规律;根据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密切联系,了解中国民法制度与儒家思想、伦理传统、纲常礼教之间的关系,研究其相互作用,探求中国民事立法不甚发达的社会动因;遵循中国民法制度发展的历史线索,对各个历史类型的民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分析中华法系中民法规范的特色,对中国民法的历史地位作出科学的评价。

。【阅读书目】:

《中国民法沿革考略》,李,《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中国民法史》,李志敏着,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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