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532页(360字)

中国古代官名。

汉初之制,本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当时地方本无常设军备,郡守不带军权。惟恐郡守、县令有违法溺职之事,故遣刺史分行巡视。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有部刺史一人,其官秩仅六百石,远在郡守之下。

东汉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提高地方长官权力,复改刺史为州牧,后渐成地方割据政权。魏晋以后,仍改为刺史。晋武帝统一以后,形成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制度。

州刺史已代郡守而成为地区最高长官,并付以相当的军职,于是刺史往往加都督诸军事,其权尤重者加以使持节,再次加假节。隋文帝统一后,将郡一级废去,改为州县二级。

沿至唐代,州刺史的官衔中始终带有持节军事字样。宋制以朝臣充知州,虽仍有刺史之官,仅属虚衔,并不赴任,习惯上又与太守均用作知州的别称。

清代也用作知州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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