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766页(249字)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
其办法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简称租庸调。武德二年(619)初定租庸调法,武德七年颁布实行。租指田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
调指绢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绢、绫、絁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指以绢或布代替力役,按规定每丁每年应服役20日,如不服役,每日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服役。此做法称“以庸代役”,故简称庸。随均田制破坏,开元后租庸调法渐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