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船年度作业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5页(329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5条第18款渔船年度作业费中规定,授权农业和商业部长对符合条件的,在菲律宾领水从事捕捞作业的下列船舶的当事人颁发许可证:总吨位超过3吨的动力船和总吨位超过3吨的帆船或划艇以及受到牵引,驱动及以桨作动力的船舶。根据条例,每只船每年应缴纳不少于2比索和不超过200比索的年度作业费。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未获得对许可证的更新或延期和在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含当天)之前未交纳年度费,将被处以应交纳税一倍的超额罚款,并且不影响根据本条例的处罚条款对拖欠税款的许可证持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此外,总吨位小于3吨的船舶应根据本条例第70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持许可证从事捕捞要执行本条例规定的限制约束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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