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209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47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令其报告或进行检查时,开发中心的业务或会计如果违反了法令或农林水产大臣依据法令所提出的处理建议、章程或业务方案时,在为实现本法律的目的所需的限度内,对开发中心可采取解聘负责人、责令其变更章程及业务方案或其他措施。(2)开发中心不服从前款规定的命令时,农林水产大臣可免去负责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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