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借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182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43条规定:(1)开发中心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的,可进行短期借款。(2)前款规定的短期借款必须在其事业年度内偿还。但是,因资金不足不能偿还时,仅限不能偿还的部分金额,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可作为债务延展处理。(3)根据前款“但是”后的规定,作债务延展处理的短期借款必须在1年之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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