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利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174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42条规定:(1)开发中心在每事业年度的盈利及亏损统计中发现有盈余时,要用来填补上一事业年度转入的亏损。如仍有剩余时,须将其余额作为公积金处理。(2)开发中心在每事业年度的盈利及亏损统计时出现亏损时,用前款规定的公积金填补,亏损额如仍不足时,其亏数作结转亏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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