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业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333字)
越南1989年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规定:(1)国家统一管理水产资源以及各类水产的生态环境。(2)国家通过各种政策统一管理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依照规划、计划,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宣传、教育措施,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特别是保护各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珍稀水产。国家组织、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有权依照本法律的规定在国家管理的各水域开发水产资源。依照水产分布特点,国家将各固定水域长期或有期限交给组织、个人使用,以便用合法形式养殖、开发水产,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3)部长会议统一管理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4)在合理配合使用各级各部门力量的基础上,水产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水产资源的调查、研究、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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