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出口贸易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6页(234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56条规定,各组合从事以下各事业:(1)有关维持物品进出口秩序的协议;(2)防止不公正的物品进出口行为;(3)有关物品进出口的广告宣传、市场调查、交易斡旋及障碍处理等;(4)改善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及设计等;(5)为增进组合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置共同设施和筹措资金;(6)为增加组合员的共同利益,在必要范围内的物品进出口;(7)商工部长官为维持物品进出口秩序而委托的事业;(8)各组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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