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船员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5页(187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401条有关船员的报告书规定:(1)海洋渔船的船主或船长应保持以规定形式提供有关船员的报告书。(2)船员的每一次变动必须按(1)款规定列入报告书中。(3)每一份报告书的副本及其每一次变动应尽快通知船只登记港口的登记员。(4)如果船主和船长没有遵守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每次犯法应处以高达5000塔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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