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94页(605字)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信贷供应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向所在地区的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流动资金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不同利息率,征收利息。在一般情况下,对定额贷款规定较低的利息率,对超定额贷款规定较高的利息率,对超储积压贷款规定最高的利息率。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有利于克服流动资金超定额信贷制度所带来的弊病,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1)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供应,渠道单一,企业对流动资金的正常需要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满足。

(2)实行这一制度,能够加强银行和企业间的信贷联系,充分发挥信贷和利息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生产和资金周转的促进与监督作用。(3)银行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建立起直接的信贷关系,可以通过信贷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和流通,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产品对路、质量好、消耗低的企业,银行在资金供应上给予支持;对于消耗高、粗制滥造、产品没有销路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不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制裁措施。(4)实行这一制度,占用流动资金多少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有直接联系,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管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物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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