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23页(547字)

旧译资产阶级法权。

指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关系中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通行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在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下,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资产阶级权利,表现为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劳动成果的权利。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所通行的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同一原则。

由于生产者工作能力有大有小,赡养的人口有多有少,因而每个人事实上所得的消费品也就各不相同。“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这是一种“弊病”,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权利。随着生产力大大发展了,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了,旧的社会分工以及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已经消灭了,这时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人们就将“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资产阶级权利将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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