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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页(296字)

①市辖区的区长。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区长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是否接受辞职由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②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的行政首长。由县人民政府提名,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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